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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HuaianConstruction l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淮安市境内从事土木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园林绿化、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消防工程、市政路桥、咨询监理、工程监督、混凝土、钢结构、电梯安装、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建筑产品生产及建筑院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所有制单位自愿组成的,并经淮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坚持双向服务,联合全市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和不同所有制企业,积极适应建筑业发展新常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规,积极反应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沟通政府、企业、社会之间的联系,为推进我市建筑行业做大做强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淮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淮安市淮海北路十九号。

第二章   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并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组织******、省级、市级“优质工程”、“鲁班奖”“扬子杯”的申报和“翔宇杯”项目的评审工作,组织QC小组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并向江苏省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评选;

    (五)推广与展示建筑新科技,开展各类技术、业务、管理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六) 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之间的相关事宜;运用法律等多种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行业内产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八)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出具公信证明以及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

    (九)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加强与省行业协会,各兄弟市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交流和互联互通,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办好协会网站;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一)承担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只吸收单位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淮安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园林绿化、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消防工程、市政路桥、咨询监理、工程监督、混凝土、钢结构、电梯安装、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优先获取得本会服务及信息书刊文献资料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采取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惩戒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或免去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需要,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会长会议提名人选。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推荐选举或建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建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建议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七)建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服务;

    (八)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九)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驻会)、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等重要人选,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主要职权: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部门设置提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单位除名议案,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审议协会重要人事任免议案,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或罢免;

    (五)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审定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提名工作人员的人选和聘任;

    (四)负责协会会刊、简讯、网站建设等工作;

    (五)负责会费收缴工作,保障协会经费正常运转;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工作;

    (七)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或分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主要经费来源:会费;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如评优评先、培训、宣传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由秘书长提出方案,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 协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业务主管部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关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终止决议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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