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 在淮安市境内从事土木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园林绿化、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消防工程、市政路桥、咨询监理、工程监督、混凝土、钢结构、电梯安装、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建筑产品生产及建筑院校等全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所有制单位 自 愿 组 成 的 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习近平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坚持双向服务,联合全市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和不同所有制企业,积极适应建筑业发展新常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规,积极反应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沟通政府、企业、社会之间的联系,为推进我市建筑行业做大做强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 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 ,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自觉加强 诚信自律建设 。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设立党组织, 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积极落实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制 度 , 将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推荐参加协会主要负责人竞选。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淮安市数据局 淮安市民政局 。 本会的党建工作指导机构是 中共淮安市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 。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淮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一领导 ,本 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 不具有法人资 格 , 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 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 、开展 活动 , 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55号房产大厦2楼 。 本会的网址: www.hajzhyxh.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江苏省建设行业协会开展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相关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等级认定工作,组织QC小组活动, (五)推广与展示建筑新科技,开展各类技术、业务、管理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六) 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相关事宜;运用法律等多种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包括高管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提供咨询服务;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八) 开展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初步审核,出具公信证明等; (九)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加强与省行业协会,各兄弟市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交流和互联互通,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市场开拓、经验交流、培训学习等工作,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办好协会网站;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一)本协会为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不得参与任何与经济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未经理事会、党支部、监事共同审议授权,任何理事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及会员不得擅自以代表协会名义开展社会活动或签约等,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有损本会形象和声誉的社会活动,不得利用协会作为平台在政策信息把控、表彰创优培训等方面为所在企业谋利。 (十二)承担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 动 ,在依法经过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入会 。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 ) 在淮安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园林绿化、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消防工程、市政路桥、咨询监理、工程监督、混凝土、钢结构、电梯安装、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由协会秘书处进行入会登记 ; ( 三) 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 四 )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入会后按时交纳会费:会长、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理事单位1万元/年;普通会员5000元/年。 如会员单位困难可向本会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可适当减免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 )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 一 )无故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二 )无故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 三 )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五 ) 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 , 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 、 权利 、义务中止;会员退会、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 、权利 、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党组织 第十七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党对本协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协会的贯彻执行,本协会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 “协会党支部”)。 第十八条 协会党支部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公益属性,规范运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 (三)做好协会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 (四)团结凝聚协会工作人员,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协会有序发展。 第十九条 工作机制与保障 (一)协会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组织生活、党员教育管理等各项制度,定期开展组织生活,落实 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二)协会党支部开展工作必要的场所、经费和时间保障纳入协会年度预算; (三)协会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引领和把关作用,确保 “两个覆盖” 全面落实。 (四)协会党支部加强与会员企业党组织交流协调,共同提高建筑行业党建工作水平。 第二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其职权是: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 、监事 、负责人产生办 法; (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监事 、负责人 ; (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六)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 (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 1 次 。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的 ,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75 %以上的会员提议 , 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 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须经到会 会员(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1/2 以上表决通过; ( 三 )选举理事、监事、会长 、副会长 ,应当由得票数多 的候选人当选 ,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0 %; ( 四 ) 其他决议 , 须经到会会员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 展工作 , 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 1/3 ,且为单数。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与行业代表性; (二)由会员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 (三)数量为11个以上,150个以下的单数; (四)截止拟任理事单位之日,该单位应持续盈利,且最近5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五)理事应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本行业的中等以上的资格证书; (七)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其它重大违法及失信行为; (八)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 任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单位调整理事 代表 , 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 报理事会备案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三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 四 )决定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设立 、变更 和终止; (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七 )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 九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 务报告; (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十二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 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过 1 年 。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 况不能到会的 , 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 负责人 , 应当由得票 数多的候选人当选 , 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70 %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7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 事会会议 。 第四节 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 , 副会长单位 1名, 秘书长 1 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 三 )身体健康 ,能正常履责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 岁 ,秘书长为专职 ;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 ; (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五 )遵纪守法 ,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 能够忠实 、勤 勉、尽责 , 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 连任不超过两届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 , 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 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 , 可由理事会研 究形成变更决议 , 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领导理事会 工作; (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 四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 日 常工作,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由理事会决定; (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 报理事会 审议; (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报理事会批 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报告 , 报理事会 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八 ) 处理其他 日 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 并由负责人审阅 、签名 。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 向会员通报。 第四十条 本会严格落实负责人人选审核制度,在成立登记、换届或届中调整酝酿负责人人选,履行民主 选举30 个工作日前,主动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召开会议进行正式选举。 选举产生新一届负责人人选后,主动报党建工作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 员公开。 新一届负责人任职前主动接受党建工作机构任职前谈话。 第五节 监 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 一 致 , 期满可以连任 。 本会如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 , 由监事会推举 产生 。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 、理事 、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 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 , 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二 )对理事 、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 、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 议; (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 四 )对负责人 、常务理事 、理事 、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 会利益的行为 ,及时予以纠正; (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 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六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 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 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 程 。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 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 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 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管 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 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 管理制度 , 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 , 任 何单位 、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 ,及时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 、印章遗失时 ,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 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 按规定申请 重新制发或刻制 。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 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 , 通过调解 、诉讼等途径依法 解决。 第三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 一 )会费; ( 二 )捐赠; ( 三 )政府资助; (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 公布 , 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监 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 , 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 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 三 )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 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 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 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 记管理机关预审后 ,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 , 应当终止: (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 四 )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 由理 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 2026 年 5 月20 日 第 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