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质量检查制度
为加强建筑行业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建筑企业执业质量,根据《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淮安建筑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建筑企业质量检查工作。
二、淮安建筑行业协会应当成立执业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建筑企业质量检查工作。
三、 各建筑企业均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建筑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四、淮安建筑行业协会应当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建筑企业名单,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建筑企业予以特别考虑:(一)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二)低价恶性竞争承揽业务的;(三)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四)新批准成立的建筑企业: (五) 质量检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建筑企业。
五、年度被检查建筑企业名单由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经质量检查委员会批准。
六、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建筑行业协专家库人员担任。
七、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建筑企业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建筑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八、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企业遵循建筑法律、法规情况;(二)建筑企业在建筑行业的职业道德情况;(三)建筑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四)质量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九、建筑行业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建筑行业协会应将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备案。
十、检查小组应当关注建筑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十一、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建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