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争议处理规则
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和谐发展,协调会员单位中经营活动和其它业务活动中的矛盾和争议事项,保持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各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协会的争议处理规则。
第二条 各会员单位之间在发生涉及知识产权、财务、商业秘密、人员、经营活动等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三条 争议双方不得互相恶意诋毁。争议期间,争议各方不得向媒体(网络)和其他外部相关方散布争议事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或单方可以申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条 协会在处理争议事项时,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争议各方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协会由专门的机构(会员部)受理争议协调申请,并查明事实,了解争议各方的诉求,提出初步协调意见,提交协会秘书处裁决。会员部负责把协会裁决意见告知争议各方。必要时,由协会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约见争议各方当事人,当面协调。
第六条 理事长或秘书长约见时,当事各方应按时到达指定约见地点,无故推辞者,协会不再负责协调。
第七条 协会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未经争议各方一致同意,协会不得把争议各方的诉求和协调结论对外披露。
第九条 协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对行业的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
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