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监事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协会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确保协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根据《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事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监督工作。监事应及时掌握协会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实施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对协会在运行中已经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协会及协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纪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登记管理机构报告。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2015年6月